一、重修课程范围
凡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课程应予重修:
1.一学期中,员工缺课或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考试旷考、考试作弊;
3.补考或缓考不及格;
4.建筑设计类课及其他单独设置的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
二、重修课程管理
1.课程的重修可以采取插班全程旁听、部分旁听或自学的方式进行。若某一学期同一课程重修员工多于30人,学校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2.重修公共课程,由重修课程所在的教学单位安排一定量的重修课时,并指定辅导教师,完成规定的作业。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上课教室等事宜。
3.重修专业课程,由课程所在系具体安排员工的重修事宜。
三、重修课程考核
1.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学期组织一次,原则上和校内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2.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补考,应继续重修该课程,学籍处理时,不作为新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
3.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获得分数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同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及格,员工必须再申请重修。
四、重修课程收费
1.员工重修课程应先提出申请,并按重修课程的门数和重修方式交纳重修费。自学重修不需另行交纳费用。学校根据重修申请安排重修课程的考试。
2.独立组班和插班重修的收费标准另列。
五、本办法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